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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旅厅修订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省文旅厅修订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非遗保护传承群体,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修订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的内容由原来二十四条调整为三十二条,并分为总则、申报推荐和认定、保护支持和管理、附则四章。此次修订调整认定周期、优化申报条件、规范认定流程,旨在完善非遗传承保护体系,激发传承人积极性,积蓄后备人才资源,进一步推动江苏非遗高质量发展。

  调整认定周期。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周期由原来每五年开展一次,缩短为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优化申报条件。鼓励各地加大对中青年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力度,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放宽申报条件。增加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分工协作的项目,探索认定传承有序、积极实践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要求仅从事非遗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或销售、管理,不直接从事非遗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和团体,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规范认定流程。省文旅厅建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遗专家库,并从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复议,确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向社会公示。视情况可增加在评审现场安排传承人线上答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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